为了规范社会用人单位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校园招聘会、招聘活动及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等行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应届毕业生有接待、安排、协调和管理的服务职能。
二、用人单位来学校举办招聘活动须与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取得联系和商议,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私自进校或到学生宿舍进行招聘或宣传。
三、招聘活动应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进行。
四、用人单位来学校招聘时应将举办招聘活动时间、地点、需求专业、招聘方式、具体要求、联系方式等情况告知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经双方商定后,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
五、各二级学院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可在本学院专业范围内组织小型的现场招聘会,但必须按要求上报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中介机构(包括人才市场)到学校宣传招聘等活动一律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以维护校园的秩序。
七、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八、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如需张贴标语、横幅和派发宣传广告品,须经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张贴、派发。
九、用人单位在学校举行招聘活动时,租用部分收费场地,按照规定应支付所需的费用。
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经过双向选择,通过洽谈,达成就业意向后,双方应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协议书)。签约后,应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微信小程序中上传协议书。
十一、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对毕业生的身体状况等各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签约之前说明,并在协议书上有所体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不良后果。
十二、本规定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